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对中国银行经营外汇资金业务取得的收入,改按差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我局以(86)财税营字第31号文(以下简称'通知')作了规定。有些省、市来电询问,要求对'通知'的范围能够给予明确。为了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转存外汇业务,系指中国银行直接向国外筹借的外汇资金,已转存国外作为备付贷款,以补充国家的外汇储备。对其(?)入款的利息支出,可在计税收入额内扣除。
出处
《中国税务》
1986年第8期38-38,共1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