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税务总局(84)财税一字第210号通知《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指出:委托加工乙类产品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扣税法'的规定征税。其计算公式为: ①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内准予扣除的税金)/1-增值税税率②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材科成本和加工费内准予扣除的税金湖北读者张超同志来信问,为什么在两个公式中都减去'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内准予扣除的税金'?这样计算是否会出现税金重复扣除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弄清楚增值税的税率设计和增值税乙类产品的组成计税价格的涵义。我们知道,增值税是按企业的生产产品的增值部分征税的。
出处
《中国税务》
1986年第8期48-48,共1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