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读者、作者、编者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问;银行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在银行所在地(县城)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还是分别在所属营业所所在地(指乡驻地)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 (山西省垣曲县蒲掌税务所崔云峰》答: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一字第013号通知中规定,各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85年1月1日起,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即:县和设区的市,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纳税;县以上各级银行直接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由各级银行分别在所在地纳税。(86)财税营字第018号文再次明确,银行所属营业所的纳税地点,仍按(85)财税一字第013号通知规定,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与营业税同时征收的。因此。
出处 《中国税务》 1986年第8期49-49,共1页 China Taxat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