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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自筹建设投资征免建筑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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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天津市审计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天津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分局反映,对我部(85)财税字第042号文和(86)财税特字第011号文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如何征免建筑税问题理解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出处 《中国税务》 1986年第9期32-32,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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