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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税后承包 堵塞逃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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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来,我市工商企业普遍实行了经济承包责任制。具体承包形式尽管多种多样,但反映到税收上,只有两种:一是税前承包,二是税后承包。所谓税前承包,是纳税人尚未履行纳税义务前,承包双方就进行收入盈余分配。而税后承包则是在纳税人已履行了纳税义务之后,承包双方才进行收入盈余分配。去年我市实行各种经济承包贾任制的国营、集体、乡镇企业共有650户,其中406户实行的是税前承包。其主要形式有: 一、以销售或购货价值定额承包、超定额分成。这种承包形式多发生在企业与采购员、推销员之间。在这种承包形式下,承包人超定额分成部分。
作者 丁保庆
出处 《中国税务》 1986年第10期25-26,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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