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建国以来,发票一直是由税务部门管理,但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为了加强对发票的统一管理,适应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全国发票办法》),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为了便于各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对贯彻执行《全国发票办法》
出处
《中国税务》
1986年第10期28-30,共3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