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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批发储备金饰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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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据向中国人民银行了解,今年国家将拿出部分储备金饰品投放市场。这部分金饰品将由人民银行各省、市分行代总行批发,为了保证这部分业务的税款及时入库,并考虑到一些有批发业务的分行没有金饰品进货原价的实际情况,对人民银行各分行调入金饰品批发给零售单位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特做如下规定: 一、批发金饰品应纳的营业税,由各调入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出处 《中国税务》 1986年第10期32-32,共1页 China Taxation
关键词 营业税 储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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