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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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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金融业计算征收营业税时,联行往来和专业银行往来的利息收入,可以从营业收入额中扣除。关于联行往来的范围,我局(85)财税营字第011号通知中解释为'各专业银行系统内的纵向联系,即上下级行之间的往来业务'。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精神,为了支持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信贷资金的融通,经研究,总局决定扩大对联行往来。
出处 《中国税务》 1986年第10期33-34,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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