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鼓励中国银行多吸收外汇资金,决定从1986年4月1日起,对其经营转存或转贷外汇资金业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营业税时,由按营业收入全额征收,改按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后的差额计算征收,税率仍为5%。其他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转存或转贷外汇资金业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比照对中国银行的计税方法办理。
出处
《中国税务》
1986年第10期36-36,共1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