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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统一增值税乙类产品委托加工计税依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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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交、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试行增值税以后,同是实行'扣税法'产品的委托加工的计税依据出现了不一致,要求统一'扣税法'产品委托加工的计税依据。经研究,现作如下规定:
出处 《中国税务》 1986年第11期41-41,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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