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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港口综合服务费和客货运代理服务费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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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有的地区反映,长江沿线各省的税务部门对港口综合服务费和客货运代理服务费征税时,适用税率不一致,有按3%征的,有按10%征的,执行中矛盾较大,要求统一明确。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2期39-39,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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