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收购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纳税问题的通知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东、福建、云南、江西、吉林、河北省税务局: 财政部(86)财税字第24号《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曾规定:'对国营华侨农(林)场的归侨、难侨在本场范围内自办的集体和个体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产品税(烟、酒除外)、增值税、营业税、奖金税和所得税',最近,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及归侨、难侨在本场范围内自办的集体、个体企业收购非本场生产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在收购环节是否免征产品税。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2期43-43,共1页 China Taxat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