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东、福建、云南、江西、吉林、河北省税务局: 财政部(86)财税字第24号《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曾规定:'对国营华侨农(林)场的归侨、难侨在本场范围内自办的集体和个体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产品税(烟、酒除外)、增值税、营业税、奖金税和所得税',最近,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及归侨、难侨在本场范围内自办的集体、个体企业收购非本场生产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在收购环节是否免征产品税。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2期43-43,共1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