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的税收优惠条款,财政部特制定了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一、关于《规定》第七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是指外围投资者从中外合资经营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分得的一九八六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10%的所得税;对其在《规定》发布之日前汇出的一九八六年度预分利润,汇出时已缴纳的汇出额的所得税税款,应给予退税。外国合营者将一九八六年以前年度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其汇出额的所得税仍按原规定执行。二、关于《规定》第八条'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按照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3期28-29,共2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