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局(86)财税营字第005号文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从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六年内免征营业税。现免税期已到。考虑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尚属初创阶段,为了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从事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3期40-40,共1页 China Taxation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