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去年以来,各地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政策业务问题,为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4期36-38,共3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