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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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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去年以来,各地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政策业务问题,为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4期36-38,共3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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