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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文物商店征收有关税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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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据反映,各地在对文物商店销售收入征免税政策掌握上不尽一致。为此,现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文物商店经营已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对其征免税等问题作如下通知: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5期37-37,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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