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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苏联对从事私营服务业的个人开征所得税。从1987年5月1日起,苏联将对在私营服务部门中提供劳务(共有29项活动被定为此种劳务)的公民,开征所得税。该项税收按累进税率征收,最低税率为13%。这项税收的应税基础将按照在社会主义公营部门中从事类似活动的公民的年平均收入水平来决定。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5期42-42,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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