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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峰机砖厂偷税抗税案件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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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6年4月,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偷税、抗税案件。主犯文峰机砖厂厂长兼会计刘拾因犯有偷税、抗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追缴所偷抗税款。刘拾在1983年至1984年间,以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并拒不按照法定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检查。两年中偷税、抗税不缴达50704.67元,其中偷、抗砖瓦产品税款占该期应纳产品税款的82.3%。为维护国家利益,严肃税收法纪。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6期27-27,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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