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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农民或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生猪后,不是自己食用,而是拿到市场出售,这种情况下是否要征收屠宰税和营业税?(江苏省泗洪县青阳税务所胡永花) 答:农民或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生猪,按照财政部(85)财税字第246号文的规定,应按宰杀头数征收定额屠宰税。营业税是就商业贩卖行为征税的,如果农民或集体伙食单位将自养生猪屠宰后拿到市场上出售,凭证明不征收营业税。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6期29-29,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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