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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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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3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征建筑税,通过三年多的实践证明,这项措施对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原来的建筑税征收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国家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加强宏观控制的需要。为了压缩过热的投资空气,严格控制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最近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这是贯彻落实'三保三压'方针,正确引导自筹建设投资方向,合理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暂行条例》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
作者 鲍志明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8期39-39,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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