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7年6月5日 (87)财税字第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1986年12月19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资局联合下达了经生(1986)791号《关于吸引钢材进入市场销售有关财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执行以来,各地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规定,现就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业、单位进入钢材市场经营的生产资料,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减免税优惠的产品只限于钢材。钢材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税目注释》所规定的征收范围执行。二、《规定》第一条所说的钢铁企业,只限于承担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计划和调拨计划(以下简称'国家计划'),并执行国拨价格的钢铁企业。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8期43-43,共1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