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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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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7年6月19日 (87)财税字第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部(86)财税字第122号《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出后,有些地区来文或来电询问,在经济特区办的内资独资企业,是否也按通知规定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在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内资独资企业按(86)财税字第122号通知规定执行。二、在厦门经济特区办的内资独资企业,在特区成立前已实行利改税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其余企业按(86)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8期44-44,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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