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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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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7年5月26日 (87)财税征字第0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当前在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中,有时发生本地已税车船在外省、市被重复征税或不利于车船畅通的情况,同时认为总局(87)财税征字第003号文在执行中也有实际困难,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车船使用税,要注意源泉控制,一律由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各地对外省、市来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至于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车船的征税控管问题,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8期46-46,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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