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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停缓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生产自立期间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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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7年6月3日 (87)财税国字第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据一些地区反映,目前一些停缓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生产自立期间经营所得已具备一定规模。为此,提出对这些建设单位从事生产自立期问取得的经营收入应视同预算外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对停缓建项目的建设单位从事生产自立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建设单位正常的管理费、人员工资、维护费支出及归还银行基建投资贷款、维护费贷款后,其盈余应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8期47-47,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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