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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再生资源减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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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国家经委、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经综[1987]353号)通知规定:'供销社批发,调拨的再生资源,从1987年7月1日起,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这一规定是指,从1987年7月1日起,对供销社批发。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9期40-40,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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