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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产税时应注意已建成使用但未转“固定资产”的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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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我们在征收房产税过程中,发现有些企业将建成的房屋交付使用,却未将这部分房产原值计入'固定资产',帐中,在纳税申报时漏报了这部分房产税。
作者 郭建民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9期48-48,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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