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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给予减税照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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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87)财税字第042号通知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对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改按新办法征税。近据国家机械委反映,执行新的征税办法后,一些生产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的企业税收负担有所上升,对农机的生产安排产生了一定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局意见,对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改按新办法征税后,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减征增值税的照顾。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10期27-27,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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