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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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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加发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1983年8月,我部制定了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后改为营业税)的规定。这一规定执行几年来。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10期29-30,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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