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期限未满解散时,外国合作者将分得的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其出资额的部分汇出境外时,是否征收所得税? 答:外国企业包括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应当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因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期限未满解散时,外国合作者分得的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其出资额的部分应视同利润(即其他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汇出境外时,不纳汇出利润所得税。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11期44-45,共2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