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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安置“知青”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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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解决'文革'中遗留的城镇待业知青就业问题,1980年财政部(80)财税字第71号《对安置待业知青的城镇集体企业进一步减免税的通知》规定:城镇知青新办集体企业或街道企业新安置知青人数达到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1984年税务总局(84)财税一字第224号通知规定:从事旅店、饮食、修理、修配、加工、浴池、理发、缝纫以及从事装卸、搬运、建筑安装、修缮业务的,免征营业税二年。这项税收政策执行以来。
出处 《中国税务》 1988年第1期39-39,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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