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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兔毛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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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兔毛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总局曾于1987年2月25日以(87)财税外字第047号文通知你局,现据有些地区反映,按照上述通知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将自产的兔毛直接销售给外贸公司。由其在销售后交纳工商统一税。而外贸公司在购买外商投资企业的兔毛时,要按照产品税条例规定交纳产品税,形成了重复征税,加重了外贸公司的负担,需要适当加以调整,经研究,现重新明确如下:
出处 《中国税务》 1988年第2期44-44,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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