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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承包(租)国营华侨农(林)场的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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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87)税二(18)字第79号文收悉。关于个人承包(租)国营华侨农(林)场的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国营华侨农(林)场的人员所取得承包(租)场内种、养、工、交等生产经营项目的个人所得收入,要根据不同情况,征免个人收入调节税,即:对于个人承包(租)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的收入。
出处 《中国税务》 1988年第2期48-48,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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