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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营企业外方再投资应退所得税计算公式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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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合营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我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额的40%。其计算公式,一般写作: 再投资应退所得税额=再投资额/(1-33%)×30%×40% 或再投资应退所得税额=再投资额×17.91% 上述公式,从表面上看,推导是有道理的。其首先将外国合营者分得利润用于再投资部分还算成税前所得额,然后乘以30%的比例税率得出应纳税额,最后乘以40%得出应退税额。但是,在实际征管中。
作者 韩建元
出处 《中国税务》 1988年第3期16-16,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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