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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问题的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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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财政部1985年5月15日公布施行的《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从1985年度起。就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简称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商品贸易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寻找客户居间介绍成交,或者在我国境内为其他企业从事进口商品的代理业务,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开始征收工商统一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于常驻代表机构情况复杂,在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对部分不能按照实际收取的佣金、回扣。
作者 唐效东
出处 《中国税务》 1988年第3期32-33,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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