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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问题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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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一、问:对方一个公司在华既承包工程作业,又提供劳务服务,应否合并计算作业天数以判定常设机构? 答:对方一个公司在我国同一工地或同一工程,既承包工程作业,又提供劳务服务,如果该工程作业和劳务服务是有联系的,应视具体情况,合并计算在华承包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天数,以此判定是否设有常设机构。十二、问:是否可以将对方国家的公司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作业天数合并计算判定常设机构? 答:对方国家的公司为勘探开发我国海洋石油所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服务。
出处 《中国税务》 1988年第3期34-36,共3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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