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对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者代为制造出包方的工程和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财政部曾于1987年6月23日以(87)财税字第134号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三项条件,准予从其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在执行中,各地反映。
出处
《中国税务》
1988年第3期47-47,共1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