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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马来西亚商船来我国从事国际运输的收入免予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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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烟台、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汕尾、黄埔,广州、湛江、北海、海口、八所、防城税务局,外轮代理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海运协定》已于一九八七年九月九日正式签字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处 《中国税务》 1988年第4期54-54,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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