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8年2月8日 (88)财税字第027号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于一九八八年元月二十一日发出(88)鄂财办字第42号通知,决定从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全省地方预算内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国务院和财政部早已明确规定。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国发(1984)125号通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国营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国营企业调节税,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为了进一步协调利改税后财、税工作分工,以加强税收管理,我部又于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一日发出(86)财办字第23号《关于利改税后财税部门分工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五条规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调节税的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几年来实践证明,现行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出处
《中国税务》
1988年第5期43-43,共1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