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8年3月5日 (88)财税外字第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88)财税字第00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来华工作、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在一个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九十天的,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税。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出处
《中国税务》
1988年第5期44-45,共2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