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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货物税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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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货物征税源远流长。早在春秋时就已征收盐、铁税,汉代开征酒税,唐代开征茶税,以后历代对货物征税,各有兴革。延至民国时期,对货物征税的范围一再扩大。除盐税成为独立的税种外,逐步形成烟酒税、统税和矿产税三大税。一、酒烟税(公卖费) 民国初年,沿旧制征收烟酒税,由征收局稽征。民国四年(1915年),北京政府制定烟酒公卖办法,实行官督商销。同年,四川省遵照办法实行烟酒公卖。省设立公卖局。
作者 魏祖厚
出处 《中国税务》 1988年第5期60-61,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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