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同社会形态下的税收,既有个性,又有共性。前者构成税收特殊,后者构成税收一般。研究税收问题,如果只研究特殊而不研究一般,就会割断联系,既不利于古为今用,也不利于洋为中用。如果只研究一般而不研究特殊,也只能把握一些抽象规定,而无法解释任何一个具体社会形态的税收。由特殊到一般所得出的规定性同把税收与其它事物相比所得出的规定性并不等同。前种规定性中的每一项都可独立存在,且独立后都不失其一般的性质。后种规定性中的每一项则无独立存在的意义,一旦独立存在,就不足以使税收与其它事物区别开来。但是,这两种规定性又密切联系。
出处
《中国税务》
1988年第6期19-20,共2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