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7年,湖北省咸宁市南山税务所在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时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胡某以一幢私人房屋出租,年收入租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财产租赁收入应当计入个人综合收入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但在具体执行中,谁是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入税额,有不同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房屋系胡某全家共同所有(胡某全家五人,其中三个子女)。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个人收入调节税根据收入来源,分别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算征收。'胡某全家人平收入1000元。应分别计入各个人综合收入中,依率分别计征全家5个成员个人收入调节税。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房屋户主系胡某,房屋租赁收入也属胡某一人所得。其妻子、儿女只能享受继承财产的权利,而不能与胡某共同享受财产所有权。当然胡某的房屋租凭收入只能并入其一人的综合收入,依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出处
《中国税务》
1988年第6期30-30,共1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