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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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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8年4月11日 (88)财税字第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其所扣缴税款的金额,付给3%以下的手续费'。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征一年以来,各地普遍反映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比例太低。
出处 《中国税务》 1988年第6期37-37,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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