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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村干部年终分配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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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宁波市税务局: 你局宁财税二(1988)180号文悉。关于请示农村村干部年终分配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村村干部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其取得的年终分配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收入征税项目,凡达到纳税标准的应按规定征税。
出处 《中国税务》 1988年第6期38-38,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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