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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者被罚款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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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8年6月上旬,江苏南通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季汉江、蔡军偷税一案。主犯季汉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蔡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作者 倪平 高坤民
出处 《中国税务》 1988年第9期57-57,共1页 China Taxation
关键词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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