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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批发扣税工作 加强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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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的通知》颁发后,我省各级税务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规定,不断完善批发扣税办法,在加强税收源泉控制,减少偷税漏税,增加财政收入。
机构地区
山东省税务局
出处
《中国税务》
1988年第10期12-13,共2页
China Taxation
关键词
代扣代缴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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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二级引证文献
0
1
财政部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的补充规定[J]
.中国税务,1987(10):29-30.
2
曹建民.
当涂县各批发部门认真当好编外“税务官”[J]
.中国税务,1986,0(1):21-21.
3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县以下(含县)商业企业经营化肥、农药等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J]
.中国税务,1989(2):50-50.
4
尧志清.
对加强批发环节代扣零售营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J]
.税务研究,1986(7):37-38.
5
财政部重申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问题的函[J]
.中国税务,1987(3):29-29.
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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