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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税收优惠规定的综合介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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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对租赁贸易的减免税优惠 (一)外国租赁公司,在1990年底以前,以租赁贸易方式提供给我国公司、企业的设备物件,对其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在所签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二)租赁费中包括的利息,能够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局
出处 《中国税务》 1988年第10期17-18,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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