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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制碱工业供应减税盐范围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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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个别厂家用化肥(NH4HCO3)加盐生产纯碱。这种生产工艺为复分解法,是一百多年前的生产方式,现已被淘汰。为了保证纯碱质量的要求,限制落后的生产方式,对以联碱法(即以NH3、CO2及NaC1为原料的制碱法)及氨碱法(即以NH3、NaC1及石灰石为原料的制碱法)生产纯碱及氯化铵的企业,供应减税工业用盐外,采用其它方法制纯碱及氯化铵的企业一律不再供应减税工业用盐。
出处 《中国税务》 1988年第10期36-36,共1页 China Taxation
关键词 工业用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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