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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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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出处 《中国税务》 1988年第11期43-44,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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