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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糖以税还贷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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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原产品税的规定,糖的基本建设项目如果使用由建设银行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可以用产品税归还,计划内制糖工业项目使用的技措贷款也可以用产品税归还。糖实行增值税以后,对其以税还贷问题没有重新作出规定。最近,一些地区要求对此予以明确。现根据国家对制糖业的经济政策,对糖的以税还贷问题明确如下:
出处 《中国税务》 1988年第11期44-44,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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